登錄| 注冊| 充值| 幫助

信達公司合肥辦事處訴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信達公司合肥辦事處訴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4]民二終字第5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淮南市第六制藥廠。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國慶西路。   法定代表人:楊秀芳,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李朝定,北京市中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20號。   法定代表人:鄭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邢永剛,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王宗玉,北京市地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合肥辦事處。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頒布部門 ""
發文文號 ""
效力級別 ""
時效性 有效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
內容分類 合同:民事合同;合同:經濟合同;民事訴訟:審判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