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達公司合肥辦事處訴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信達公司合肥辦事處訴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4]民二終字第5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淮南市第六制藥廠。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國慶西路。
法定代表人:楊秀芳,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李朝定,北京市中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20號。
法定代表人:鄭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邢永剛,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王宗玉,北京市地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合肥辦事處。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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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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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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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分類: |
合同:民事合同;合同:經濟合同;民事訴訟:審判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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