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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同意將江蘇省南通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院關于同意將江蘇省南通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國函[2009]第2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申報南通市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蘇政發[2007]96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將江蘇省南通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南通市歷史悠久,文化底蘊豐厚,歷史遺存豐富,近代城市建設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南通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
頒布部門 國務院
發文文號 國函[2009]第2號
效力級別 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 有效
頒布日期 2009年1月2日
實施日期 2009年1月2日
內容分類 文物:社會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