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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08年12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防震減災規劃 第三章 地震監測預報 第四章 地震災害預防 第五章 地震...
頒布部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文文號 主席令[2008]第7號
效力級別 法律
時效性 有效
頒布日期 2008年12月27日
實施日期 2009年5月1日
內容分類 氣象與地震:氣象與地震一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