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的決定(2008修訂)
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45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的決定(2008修訂)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做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二十四條。
二、將第二十五條作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經國家批準計征港務費的沿海和內河港口,進出港航道的維護費用由港務費開支。”
三、將第二十六條作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專用航道的維護費用,由專用部門自行解決。”
四、將第二十七條作為第二十...
| 頒布部門: |
國務院 |
| 發文文號: |
國務院令[2008]第545號 |
| 效力級別: |
行政法規 |
| 時效性: |
有效 |
| 頒布日期: |
2008年12月27日 |
| 實施日期: |
2009年1月1日 |
| 內容分類: |
交通運輸及倉儲:民用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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