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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的決定(2008修訂)

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45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的決定(2008修訂)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做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二十四條。   二、將第二十五條作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經國家批準計征港務費的沿海和內河港口,進出港航道的維護費用由港務費開支。”   三、將第二十六條作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專用航道的維護費用,由專用部門自行解決。”   四、將第二十七條作為第二十...
頒布部門 國務院
發文文號 國務院令[2008]第545號
效力級別 行政法規
時效性 有效
頒布日期 2008年12月27日
實施日期 2009年1月1日
內容分類 交通運輸及倉儲:民用航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