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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法釋[2008]第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關于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
頒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文號 法釋[2008]第17號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
時效性 有效
頒布日期 2008年12月22日
實施日期 2008年12月26日
內容分類 公證事務:公證一般規定;國家機構:審判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