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
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2月3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
法釋[2008]第18號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8]18號)
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 頒布部門: |
最高人民法院 |
| 發文文號: |
法釋[2008]第18號 |
| 效力級別: |
司法解釋 |
| 時效性: |
有效 |
| 頒布日期: |
2008年12月16日 |
| 實施日期: |
2008年12月31日 |
| 內容分類: |
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一般規定;國家機構:審判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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