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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

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2月3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 法釋[2008]第18號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8]18號)   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頒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文號 法釋[2008]第18號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
時效性 有效
頒布日期 2008年12月16日
實施日期 2008年12月31日
內容分類 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一般規定;國家機構:審判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