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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五個嚴禁”的規定

人民法院關于“五個嚴禁”的規定 2009年1月8日   一、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   二、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   三、嚴禁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   四、嚴禁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   五、嚴禁泄露審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凡違反上述規定,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一律調離審判、執行崗位。
頒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文號 ""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
時效性 有效
頒布日期 2009年1月8日
實施日期 2009年1月8日
內容分類 國家機構:審判機關;法制建設:法制工作一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