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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證員出具公證書有重大失實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證員出具公證書有重大失實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已于2009年1月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九年一月七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證員出具公證書有重大失實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公證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是否構成犯罪的請示》(甘檢發研[2008]1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
頒布部門 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文號 ""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
時效性 有效
頒布日期 2009年1月7日
實施日期 2009年1月15日
內容分類 國家機構:檢察機關;檢察業務:檢察一般規定;公證事務:公證一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