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師資培育法(2002修正)
臺灣師資培育法(2002修正)
2002年7月24日
(民國91年07月24日修正)
第1條 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充裕教師來源,并增進其專業知能,特制定本法。
第2條 師資培育應著重教學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并加強民主、法治之涵泳與生活、品德之陶冶。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范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
| 頒布部門: |
臺灣地區 |
| 發文文號: |
"" |
| 效力級別: |
"" |
| 時效性: |
有效 |
| 頒布日期: |
2002年7月24日 |
| 實施日期: |
1979年11月21日 |
| 內容分類: |
教育:院校與教職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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