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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師資培育法(2002修正)

  臺灣師資培育法(2002修正) 2002年7月24日     (民國91年07月24日修正)   第1條 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充裕教師來源,并增進其專業知能,特制定本法。   第2條 師資培育應著重教學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并加強民主、法治之涵泳與生活、品德之陶冶。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范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
頒布部門 臺灣地區
發文文號 ""
效力級別 ""
時效性 有效
頒布日期 2002年7月24日
實施日期 1979年11月21日
內容分類 教育:院校與教職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