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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全民健康保險法(2002修正)

  臺灣全民健康保險法(2002修正) 2002年7月17日     (民國91年07月17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它有關法律。   第2條 本保險于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第3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第4條 為監理本保險業務,并提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咨詢事宜,應設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由有關機關、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等代表及專家組成之;...
頒布部門 臺灣地區
發文文號 ""
效力級別 ""
時效性 有效
頒布日期 2002年7月17日
實施日期 1994年8月9日
內容分類 臺灣事務:臺灣同胞民事商事;保險:保險一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