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簡易人壽保險法(2002修正)
臺灣簡易人壽保險法(2002修正)
2002年7月10日
(民國91年07月10日修正)
第1條 為提供國民基本經濟保障,健全簡易人壽保險制度,便利全民投保,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它法律之規定。
第2條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業務并受財政部監督。
其它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財政部主管,并適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第3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簡易人壽保險(以下簡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以中華郵政公司為保險人,依法負保險給付責任。
第4條...
| 頒布部門: |
臺灣地區 |
| 發文文號: |
"" |
| 效力級別: |
"" |
| 時效性: |
有效 |
| 頒布日期: |
2002年7月10日 |
| 實施日期: |
1935年12月1日 |
| 內容分類: |
保險:國際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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