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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簡易人壽保險法(2002修正)

  臺灣簡易人壽保險法(2002修正) 2002年7月10日     (民國91年07月10日修正)     第1條 為提供國民基本經濟保障,健全簡易人壽保險制度,便利全民投保,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它法律之規定。   第2條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業務并受財政部監督。   其它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財政部主管,并適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第3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簡易人壽保險(以下簡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以中華郵政公司為保險人,依法負保險給付責任。   第4條...
頒布部門 臺灣地區
發文文號 ""
效力級別 ""
時效性 有效
頒布日期 2002年7月10日
實施日期 1935年12月1日
內容分類 保險:國際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