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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電信法(2002修正)

  臺灣電信法(2002修正) 2002年7月10日     (民國91年07月10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它法律之規定。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它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它性質之訊息。   二、電信設備:指電信所用之機械、器具、線路及其它相關設備。   三、管線基礎設施:指為建設電信網絡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線路、電信引進線、電信用戶設備線路、及各項電信傳輸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
頒布部門 臺灣地區
發文文號 ""
效力級別 ""
時效性 有效
頒布日期 2002年7月10日
實施日期 1958年10月23日
內容分類 郵政、電訊與信息:電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