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更生保護法(2002修正)
臺灣更生保護法(2002修正)
2002年7月10日
(民國91年07月10日修正)
第1條 為保護出獄人及依本法應受保護之人,使其自立更生,適于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以維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它法律。
第2條 左列之人,得予以保護: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
| 頒布部門: |
臺灣地區 |
| 發文文號: |
"" |
| 效力級別: |
"" |
| 時效性: |
有效 |
| 頒布日期: |
2002年7月10日 |
| 實施日期: |
1976年4月8日 |
| 內容分類: |
民政:人員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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