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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更生保護法(2002修正)

  臺灣更生保護法(2002修正) 2002年7月10日     (民國91年07月10日修正)   第1條 為保護出獄人及依本法應受保護之人,使其自立更生,適于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以維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它法律。   第2條 左列之人,得予以保護: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
頒布部門 臺灣地區
發文文號 ""
效力級別 ""
時效性 有效
頒布日期 2002年7月10日
實施日期 1976年4月8日
內容分類 民政:人員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