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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第一條修正案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第一條修正案     (2001年12月21日,日內瓦)   適用范圍   1、本公約及所附議定書應適用于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所共有的第二條所指的情況,其中包括《日內瓦四公約》第一號附加議定書第一條第4款所述的任何情況。   2、本公約及所附議定書除了適用于本條第 1款所指的情況外,還應適用于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所共有的第三條中所指的情況。本公約及所附議定書不適用于內部騷亂和緊張情況,諸如暴動、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為和性質類似的其他行為,因為它們不屬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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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 ""
頒布日期 2001年12月21日
實施日期
內容分類 外交:涉外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