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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面额取舍之辩
The Debate on the Choice of Rule of Par Value of 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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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股票面额的功能、寻求跌破面额股票的公司筹资合法渠道、思索无票面股票引入的可行模式与实际功效,是一个为域外公司法、审议报告、公司财务、学理广为争议、而为我国公司法学理与实践回应淡然的话题.面值股票是我国上市公司可发行股票的惟一形式,法律文本的一个通用性表述为: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1]换言之,我国对股票面值采纳的是"强制性规则模式",不允许无面值股票的发行.这种颇具另类色彩的对待股票面值取舍安排的"漠然"态度,与域外公司法检讨报告中对其的关注,恰成对照.这一态度逆向两极的对峙,表层面向的是对股票面额本质与功能的认知差异,深层触及的是何种股票面额的设计方能推动公司筹资的效率与灵活.本文试图以比较分析方法,分层次检讨以下四个问题.
- 作 者:
-
傅穹
- 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刊 名:
- 比较法研究
PKU
CSSCI
- 英文刊名:
-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 年,卷(期):
- 2004 ""(6)
- 分类号:
-
- 关键词:
-
- 机标分类号:
- F8 F83
- 机标关键词:
- 股票面额公司法股票面值态度实际功效上市公司认知差异可行模式检讨规则模式功能公司财务分析方法法律文本发行股票筹资报告通用性司法学人民币
- 基金项目:
- 国家青年哲学社会科学基金
-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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