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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产生

The Law and the Origin of Bourgeois Public Fields

公共领域的产生需要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在本体论意义上不受外在目的论约束或强制的个人独立和自由,由此产生公共领域的独立性(相对于国家);一是个人之间平等交往或互动,由此产生公共领域的商讨性(不同于个人的自我言说).其中首要的是第一个因素,因为只有在承认资产阶级个人自由独立、自主能动的前提上,才可能进一步展开自主个人间的结合,而不是视这种结合为外在于个人的目的论安排.这两个因素的形成都与近代西方法的理念与实践有关.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共领域乃是近代法观念和实践的产物,同时,近代法还为公共领域构筑了一个适宜生长的政治环境,其中最重要的是自然法观念和私法.

作 者:
焦文峰  
作者单位:
扬州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扬州,225009 
刊 名:
社会科学  PKU CSSCI
英文刊名: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001 ""(1) 
分类号:
D9 
关键词:
 
机标分类号:
D91 G42 
机标关键词: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目的论近代自然法观念理念与实践自主自由独立政治环境适宜生长平等交往关键因素西方法商讨性独立性本体论互动国家成都 
基金项目:
 
DOI:
 
参考文献(10条)
  1. 萨拜因 政治学说史 1986
  2. 施特劳斯 政治哲学史上卷 1993
  3. 洛克 政府论 1964
  4. 伯尔曼 法律与革命 1993
  5. 西瑟 自由民主与政治学 1998
  6. 阿尔托依兹 马丁·路德的神学第十八章因信称义
  7. 朱孝远 近代欧洲的兴起 1997
  8. 邓正来 国家与市民社会 1999
  9. 韦伯 经济与社会 1997
  10. 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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