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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資產階級公共領域的產生

The Law and the Origin of Bourgeois Public Fiel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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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領域的產生需要兩個關鍵因素,一是在本體論意義上不受外在目的論約束或強制的個人獨立和自由,由此產生公共領域的獨立性(相對于國家);一是個人之間平等交往或互動,由此產生公共領域的商討性(不同于個人的自我言說).其中首要的是第一個因素,因為只有在承認資產階級個人自由獨立、自主能動的前提上,才可能進一步展開自主個人間的結合,而不是視這種結合為外在于個人的目的論安排.這兩個因素的形成都與近代西方法的理念與實踐有關.從一定意義上說,公共領域乃是近代法觀念和實踐的產物,同時,近代法還為公共領域構筑了一個適宜生長的政治環境,其中最重要的是自然法觀念和私法.
作者 焦文峰
Author:
作者單位 揚州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揚州,225009
期 刊: 社會科學   PKUCSSCI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001, (1)
分類號 D9
機標分類號 D91 G42
機標關鍵詞 資產階級    公共領域    目的論    近代    自然法觀念    理念與實踐    自主    自由獨立    政治環境    適宜生長    平等交往    關鍵因素    西方法    商討性    獨立性    本體論    互動    國家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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