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期刊 >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6年4期 > 论民事诉讼费用的成本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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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作为为社会提供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公共服务的司法裁判应该是免费的.但是在国家财政投入不能满足实现司法救济权利保护普遍化的情况下,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可以补偿国家财政对司法裁判投入的不足,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作为司法裁判的成本补偿,法院确定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应与具体案件所消耗的司法裁判成本密切联系.因此,建立一个依照不同的程序以及程序的不同展开阶段为标准确立收费金额的收费体系可以更直观地体现诉讼成本的投入变化,并能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选择权和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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