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首頁 > 現代法學 > 2006年3期 > 合同因錯誤而撤銷的信賴賠償責任
合同因錯誤而撤銷的信賴賠償責任
Reliance Damages While Rescinding a Defective Contract
- doi:
- 摘要:
- 合同因錯誤而被撤銷,撤銷人應負擔信賴賠償責任.該制度淵源于羅馬法,歷經德國學者溫德夏特、耶林、貝爾、梅爾的建構,最終在1896德國民法典中確立,并被現代各國民法繼受.錯誤信賴賠償責任是信賴保護的重要制度.它不同于締約過失責任,不以過失為要件,而以信賴為歸責原則,具有獨立的構成要件和適用范圍.它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形態,旨在追求公平理念.我國應當確立錯誤信賴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和引證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