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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抵押物范圍的設置
On the Setting up the Scope of the Mortgaged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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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法>34條、37條在規定"可以作為抵押權標的物的財產范圍"的同時,又規定"不得設置抵押財產的范圍".就其立法技術而言,具有明顯的缺陷.這樣的立法對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在選擇抵押物時形成困惑,它與現代市場經濟的規則存在明顯的矛盾和不協調.隨著經濟的發展,能作為擔保的物的價值及屬性是不斷變化的,可用于抵押的財產日益增多.因此,抵押權的立法,應擺脫傳統立法中的保全抵押的限制,以充分發揮抵押權作為一種財產的利用價值.
參考文獻和引證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