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的法律地位及其內部規制
企業集團是現代企業的一種復雜的聯合形式。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大量的企業集團不斷涌現,許多關于企業集團的法律問題也隨之產生。主要的問題就是核心企業濫用控制權,侵害從屬公司及其股東、債權人的利益。我國法制的滯后和傳統理論界對企業集團基本法律問題認識上的偏差,導致了理論上和實踐中的混亂,使得這些問題得不到有效的解決。
本人認為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澄清企業集團的基本法律問題,明晰企業集團是否具有法律地位。只有企業集團的基本問題弄清了,企業集團內部的規制問題才會迎刃而解。本文從企業集團概念的法律解析入手,闡述了企業集團的概念、法律形式及法律特征。在此基礎上,本人進一步論證了企業集團的法律地位。最后,文章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了解決的思路。
文章共分為三章,現就各章主要內容加以簡要概括。
第一章為企業集團概念的法律解析,共有三部分內容。第一部分闡述企業集團的概念,本人對以往的關于企業集團的定義概括為三種,即“層次說”、“母子公司說”和“統一管理說”,并在此基礎上提煉出企業集團的定義:企業集團是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受支配企業統一管理,并形成控制與從屬關系的企業聯合。第二部分為企業集團的法律形式,分別從國際和國內兩方面進行介紹。第三部分總結概括了企業集團的基本法律特征。
第二章闡述企業集團的法律地位問題。本章主要分析企業集團有無法律地位的問題。以往理論界認為,企業集團不是法人,因而不具有法律地位。本人從民法的法人制度入手分析,結合理論界的新觀點,認為企業集團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活動,具有“形式上的民事主體資格”,應該根據現實的需要賦予其一定的法律地位。
第三章是文章解決問題的部分。該章主要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我國法律應對企業集團的內部關系進行規制。首先,文章闡述了對企業集團進行內部規制的起因。由于企業集團內部利益的多元化、以及現實中出現的大量問題,對企業集團進行內部規制是勢在必行的。其次,本文從三個方面對企業集團進行內部規制,分別為:一、對核心企業科以誠信義務;二、對母子公司關系進行法律規制;三、對從屬企業及其股東、債權人進行特殊保護。
參考文獻和引證文獻